近日,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现行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优化“商转公”贷款抵押担保方式
1.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因所购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暂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的,可选择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办理抵押。抵押房产须产权清晰无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
2.抵押人必须积极配合借款人签署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取消“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剩余年限的限制条件。
除通知明确的规定外,其他事项仍按现行《十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执行。
编辑:张红艳